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臨時更改議程,明天(3日)將請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選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適法性及出席薪資報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問題」提出報告。

在金管會今晚(2日)出爐的報告中,認定管中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符合」現行證交法第14之2第4項(獨董設置及消極資格)規定。但針對台大校長遴高雄民間貸款選適法相關問題,屬教育部職權,還是推回給教育部。

金管會在報告中指出,有關管中閔教授曾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及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部分。金管會表示,台灣大公司是在去、106年6月14日經股東會選任管中閔為獨立董事,但管中閔已在今、107年1月12日辭任。金管會表示,經證交所檢視該公司(台灣大)提供之聲明書及教授證書等資料,「尚無發現渠(管中閔)資格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

另台灣大公司是在106年6月14日經董事會決議,委任管中閔擔任該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金管會報告指出,渠(管中閔)在擔任台灣大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期間,該公司曾在106年8月2日召開1次薪資報酬委員會議。

金管會表示,至於本案有關教育部認定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公立學校教師在兼職前是否取得服務學校同意,事涉公立大學校長聘任與教育部專任師兼職規定事宜,非金管會職責。
立法院財委會更改議題,明天請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選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適法性及出席薪資報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問題」提出報告。記者杜建重/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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